欢迎访问黑料吃瓜网

10年专注吃瓜

吃瓜质量有保 售后7×24小时服务

24小时咨询热线:4006666666
联系我们
tel24小时咨询热线: 4006666666

手机:13999999999

电话:010-8888999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

您的位置:首页>>朝阳吃瓜>>正文

朝阳吃瓜

公司聚餐喝酒形成危害 职责由谁补偿?

发布时间:2025-05-19 点此:179次

「本文来历:宁河法院」
【案情】
李某系某A公司员工,公司为了庆祝完结成绩使命,于某周五举办团建活动,团建后晚餐进行聚餐,李某在聚餐进程中有喝酒行为,并于晚上八点提早离席,搭档问询是否需求送回家,李某表明彻底不必,当晚十点,李某被发现醉倒在路旁边,经送医发现因摔跤形成颅脑危害,遂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承当补偿职责。
图片来历于网络,图文无关
【不合】
关于A公司是否应对李某的受伤承当补偿职责,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A公司作为聚餐活动的安排者,未尽合理极限范围内的安全保证职责致使别人遭受人身危害,补偿权利人请求其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李某因聚餐喝酒形成危害的,应由A公司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李某作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喝酒的危险性而不操控酒量或轻信可以防止,且李某在聚餐未完毕前自行离席,并拒绝了搭档送其回家的要求,其本身的行为与喝酒形成的结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文娱等经营活动或许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未尽合理极限范围内的安全保证职责致使别人遭受人身危害,补偿权利人请求其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本案中,尽管A公司作为安排者,但李某不符合未尽合理极限范围内的安全保证职责致使别人遭受人身危害,李某作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喝酒的危险性而不操控酒量或轻信可以防止,且李某在聚餐未完毕前自行离席,并拒绝了搭档送其回家的要求。李某本身并无特别疾病,A公司对其也不具有特别照顾的职责。综上所述,李某喝酒后形成的危害职责应由本身承当。
来历:我国法院网 | 作者:王冰倩(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告发/反应

相关推荐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24小时咨询热线:

4006666666

微信咨询
红领巾黑料网
返回顶部